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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066号

何光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何光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66号罪犯何光发,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何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光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356分(共获得表扬5次),其中1200考核分于2017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2次,2017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2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56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09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4分),2016年12月14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7年1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7年10月28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5分,2017年11月1日该犯趁他犯发生矛盾时,伺机对他犯进行报复被扣100分。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光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00分以上,其中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光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