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建功,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606406327。
被执行人:闫万金,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