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22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国宣,女,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钟立珍,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李国琴,女,200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陈代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周正军,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宣、钟立珍、李国琴与被执行人陈代忠、周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因三案被执行人均为陈代忠、周正军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正军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代忠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冻结被执行人陈代忠银行存款;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代忠名下的渝F×××**福特牌K31型车辆一辆,因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陈代忠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开县镇安镇歇马村5组1至2层房屋一栋{产权证号:301字镇安(农)00015号},因该房屋证照不齐全,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8)鄂1022执433、434、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