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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3民初5407号

刘学峥、孙秀梅等与杜晓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学峥;孙秀梅;杜晓军;姬长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5407号

原告:刘学峥,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天津市津**。

原告:孙秀梅,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津**。 以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军,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姬长号,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楼**。

负责人:董国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峥、孙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杜晓军、姬长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峥、孙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峥、孙秀梅撤回对被告杜晓军、姬长号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