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5407号
原告:刘学峥,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天津市津**。
原告:孙秀梅,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津**。 以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军,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姬长号,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楼**。
负责人:董国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峥、孙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杜晓军、姬长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峥、孙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峥、孙秀梅撤回对被告杜晓军、姬长号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