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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977号

蔡洪树、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洪树;宋金明;马青段;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李永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蔡洪树,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宋金明,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马青段,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区西王东罗口村。法定代表人宋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永庆,男,1955掉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执行人蔡洪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金明、马青段、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李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5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及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庆名下房产,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也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5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