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980号罪犯梁仁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永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仁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减去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梁仁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5月至1991年10月间,被告人梁仁义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太丘乡、蒋口乡等地实施抢劫4起,价值660余元。并致1人重伤、1人轻伤;期间盗窃耕牛5头,价值2500余元。罪犯梁仁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评审鉴定,3次优秀,1次良好,1次较差。2018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仁义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张高伟、同监犯人刘海涛、王建涛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仁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仁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龚延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