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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民终2149号

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八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合、胡萍(实习),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玲,女,1977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奇

审判员  郭旭飞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