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37号罪犯李政雄,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政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政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1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政雄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政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