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富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黎某与淅川县富伟建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淅川县富伟建材有限公司、张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