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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3131号

梁学太与刘军、赵临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学太;刘军;赵临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02民初3131号

原告:梁学太,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刘军,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赵临惠,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原告梁学太(下称原告)诉被告刘军、赵临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学太、被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临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5000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至本息还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赵临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友谊路交汇路口东新美家市场北路的房屋用于灯具经营。被告夫妇经营至2014年开始拖欠房租,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给付部分租金,2017年8月27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仍欠65000元未还,并承诺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但未能履行,故诉至法院。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被告刘军称: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存在,对租赁的具体数额有异议,不是65000元,原告诉状中所称的65000元是两年的租赁费,但是我认为只应该向原告交1年的租赁费就行了,在2016年7、8月份时被告已经搬走,在这之后就没有租赁费了,所以认为只应当支付原告从2015年至2016年这一年的租赁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因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两个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8日被告赵临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名下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友谊路交汇路口东新美家市场北路的房屋租给两个被告,用于两被告夫妇的灯具经营,至2017年8月25日止两个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65000元未支付,故由刘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因资金困难欠原告65000元,并约定了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未能履约。庭审时被告刘军称欠款数额不对,但未向本院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另查明,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时系被告赵临惠,但被告刘军认可租赁原告房屋是为用于夫妻二人的灯具经营;原告称诉状中将赵临惠误写成了赵临慧,庭审中被告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案欠款是因两个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搞灯具经营时欠交租赁费用而产生,通过庭审,被告尚欠原告65000元房租未向原告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临惠虽未到庭,但其夫刘军对此事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两个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刘军向原告出具欠条时约定了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两个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亦予以支持,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原告诉状中将赵临惠误写成了赵临慧,因被告予以认可,故应以赵临惠名字为准。本案的租赁协议虽系赵临惠所签,但由租赁费而产生的欠款又系赵临惠之夫刘军所出具,故欠款应认定为系两人夫妻经营时所欠,应为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刘军、赵临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学太65000元及是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刘军、赵临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刘军、赵临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