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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02执恢234号

贺艳萍与王飞、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艳萍;王飞;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贺艳萍。

被执行人:王飞、

被执行人:王艳荣、

被执行人:魏浩、

被执行人:李志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艳萍与被执行人王飞、王艳荣、魏浩、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飞、王艳荣、魏浩、李志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张 佳

审判员  刘庆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