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贺艳萍。
被执行人:王飞、
被执行人:王艳荣、
被执行人:魏浩、
被执行人:李志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艳萍与被执行人王飞、王艳荣、魏浩、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飞、王艳荣、魏浩、李志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张 佳
审判员 刘庆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