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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02民初3568号

卢永成与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卢永成;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902民初3568号

原告:卢永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6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现租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被告: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81505257L。

法定代表人:翟玉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925171792G。代表人:赵天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079995C。代表人:焦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永成与被告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卢永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永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永成负担。

审判长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杨 睿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璐翾

书记员 毛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