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902民初3568号
原告:卢永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6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现租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被告: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81505257L。
法定代表人:翟玉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925171792G。代表人:赵天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079995C。代表人:焦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永成与被告酒泉市酒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卢永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永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永成负担。
审判长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杨 睿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璐翾
书记员 毛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