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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111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0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主要

负责人:陈俊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兴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待被执行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或不履行则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902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