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3民初13146号
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物业会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6517576K。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林、蔡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健,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