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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3民督163号

16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诉高栋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高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3民督16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负责人:雷耀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正社,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被

申请人:高栋,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17元,返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