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3民督16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负责人:雷耀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正社,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被
申请人:高栋,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17元,返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