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华路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
负责人:孙桂芝,系该公司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税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住所地沈阳市铁**红粉路**网1-1.
负责人:孙桂芝,系该公司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税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保军22666元。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辽宁政鑫节煤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人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沈阳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佳
审判员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