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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8执1104号

刘兆宽、伊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兆宽;伊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8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宽,男,197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伊慧,女,1967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宽与被执行人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6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自己的财产。

二、本院于2018年07月21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8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伊慧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伊慧有鲁Q×××**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对其采取评估拍卖强制措施,并将拍卖款项36340.00元于2018年08月29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兆宽。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4310.00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伊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兆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成轲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王金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