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6649号 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滨湖路万益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3208689U。 法定代表人杨海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术净,女,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陈舒平,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舒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舒平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舒平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万益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洪艺玲
书记员郭建伟 -2- -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