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车健,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车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14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