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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1420号

李国、车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车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车健,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车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14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