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刑更1981号

赵奉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1981号罪犯赵奉林,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2015年9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赵奉林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奉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奉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