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192执696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林艳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林艳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696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林艳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林艳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艳星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62241231179371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