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696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林艳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林艳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艳星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62241231179371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