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1民初1236号
原告:李世俊,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长县村民,农民,现住延长县毛主席旧居刘涛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6012614。
被告:李社平,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砖瓦厂,下岗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05040030。 关于原告李世俊与被告李社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世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世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江涛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