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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刑更410号

祖某某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2刑更410号罪犯祖某某。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5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2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了祖某某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祖某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祖某某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剩余刑期六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共获表扬二个,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假释无异议,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假释审核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监检减(假)提请意【2018】418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罪犯考评积分折算(含月表扬)及转换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认罪悔罪书、罚金缴纳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祖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景伟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何与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