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2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双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焦坤,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神木镇。申请执行人刘双生与被执行人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双生偿还借款本金451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410元,执行费66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双生于2018年12月2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双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执1120号的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