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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民初2707号

贾某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2707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某某县。2018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贾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皮革款5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皮革,欠皮革款共计5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贾某某在提交诉状时没有提供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我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起诉人贾某某送达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人贾某某在期限内仍未提交补正材料,不能证明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贾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