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91民初2746号
原告:李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菏泽伯特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688号恒泰国际商厦1626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波,经理。 原告李磊与被告菏泽伯特利职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55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人位于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层××室商品房,该商品方用途为储藏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3.7平方米,价款计算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共计房款为41824元整,原告一次性付清给了被告菏泽伯特利置业有限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