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03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南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9814725H。
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沐贤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沐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沐贤虎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沐贤虎已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沐贤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