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06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辉煌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生举。
被执行人:王伟,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与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4.93647万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