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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22民初3409号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涛;张红梅;张文长;夏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22民初3409号

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

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该行职工。

被告:刘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红梅,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文长,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夏玉荣,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张红梅、张文长、夏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於丹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