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22民初3409号
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
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该行职工。
被告:刘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红梅,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文长,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夏玉荣,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张红梅、张文长、夏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於丹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