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2年12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松,男,1979年4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刘鑫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登记信息。2018年9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8)黔0521执1080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松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2018年12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785.93元,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785.93元并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1执1080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家学
审判员 唐 雄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