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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8民初792号

黄金元与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黄金元;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8民初792号

原告:黄金元,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连升路(平安巷)北侧(警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6124057N。

法定代表人:洪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畏、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金元与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金元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冯本军

审 判 员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志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