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81民初6805号
原告:邓海朋,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
被告:王康,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霸州市。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海朋与被告于洪峰、高丽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海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洪峰、高丽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邓海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海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海朋承担。
审判员 简广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