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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7执保688-1号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涛;杨翠华;张小孟;郭金芝;杨英英;梁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保688-1号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苏涛,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杨翠华,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张小孟,女,1981年1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郭金芝,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杨英英,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梁冬,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关于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苏涛、杨翠华、张小孟、郭金芝、杨英英、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48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14554550001银行存款:100.9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4银行存款:3319.4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88_156_1银行存款:2399.30元、郭金芝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20125000055760001银行存款:64700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17646580001银行存款:43081.1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05银行存款:24285.29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07099690001银行存款:4617.9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银行存款:168.79元,梁冬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37_156_1银行存款:4153.84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10025000076420001银行存款:1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9银行存款:1901.41元,杨英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61银行存款:2210.33,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2银行存款:516.17元,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张小孟名下登记的豫A×××**起亚牌、苏涛名下登记的豫A×××**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606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清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