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104执2613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2613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霞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