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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7执238号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与宋景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宋景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7执23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男,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电话18832******

法定代表人:商恩华宋景池,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乌马营镇,联系电话188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申请宋景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7民初16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7民初16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树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