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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8执1454号之四

肖国彬、王军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国彬;王军桥;王兆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4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肖国彬,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肖等等,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王军桥,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执行人:王兆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肖国彬与王军桥、王兆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军桥、王兆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王军桥、王兆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融机构查询王军桥、王兆新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肖国彬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华

审判员  赵泉舟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