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4**民初1714号
原告:任万玲,女,汉族,住萝北县。
被告:张建生,男,汉族,住萝北县。
原告任万玲与被告张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任万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万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