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6执1549号之六
申请人:沈汗清,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唐春华,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18日生效的(2017)苏0506民初6497号判决,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春华被告唐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汗清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唐春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春华在苏州吴中支行的账户***存款112.93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长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