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蔡丁旺,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西营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一心,董事长。蔡丁旺申请执行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丁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4946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331元,案外人景晓澎支付给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房屋尾款370000元,以上共计66333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蔡丁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丁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蔡丁旺申请执行的偿还借款及利息4946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4元,已清偿663331元,剩余部分尚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蔡丁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丁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蔡丁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丁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盈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赵鑫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浩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