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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执2762号

吴万喜与孙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万喜;孙永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吴万喜,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孙永彬,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 吴万喜与孙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苏032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永彬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万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1769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吴万喜与孙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杰

审判员 王为景

审判员 戚晓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彬

书记员唐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