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25民初2014号
原告:张小卫,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才宽,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艳东,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段桂珍,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张小卫与被告白艳东、段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李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段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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