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0125民初2014号

张小卫与白艳东、段桂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小卫;白艳东;段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25民初2014号

原告:张小卫,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才宽,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艳东,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段桂珍,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张小卫与被告白艳东、段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李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段江林

书记员张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