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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9民初7265号

陈德利与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德利;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陈冠生;韦余清;徐启兴;孙景学;曹西玉;陈延法;陈德友;陈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9民初7265号

原告:陈德利,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冠生,村委主任。

第三人:陈冠生,居民。

第三人:韦余清,居民。

第三人:徐启兴,居民。

第三人:孙景学,居民。

第三人:曹西玉,居民。

第三人:陈延法,居民。

第三人:陈德友,居民。

第三人:陈佑东,居民。

原告陈德利与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冠生、韦余清、徐启兴、孙景学、曹西玉、陈延法、陈德友、陈佑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德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417.33元减半收取708.67元,由原告陈德利负担。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真真

书记员  刘滨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