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9民初7265号
原告:陈德利,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冠生,村委主任。
第三人:陈冠生,居民。
第三人:韦余清,居民。
第三人:徐启兴,居民。
第三人:孙景学,居民。
第三人:曹西玉,居民。
第三人:陈延法,居民。
第三人:陈德友,居民。
第三人:陈佑东,居民。
原告陈德利与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冠生、韦余清、徐启兴、孙景学、曹西玉、陈延法、陈德友、陈佑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德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417.33元减半收取708.67元,由原告陈德利负担。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真真
书记员 刘滨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