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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7906号

代星星与鲍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代星星;鲍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906号

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鲍富,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诉被告(反诉原告)鲍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鲍富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鲍富于2018年12月21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被告(反诉原告)鲍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鲍富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鲍富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代星星的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68元,反诉费用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鲍富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