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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3执544号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绿林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绿林木业有限公司;钟戌生;王宝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大余县绿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青龙镇商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钟戌生,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户籍地大余县,现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王宝琴,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户籍地大余县,现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余县绿林木业有限公司、钟戌生、王宝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大余县绿林木业有限公司、钟戌生、王宝琴借款合同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72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王有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叶赞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