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882行初15号
原告:荣芳子,女,新绛县人。
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解芳,该县县长。
第三人:荣引水,男,新绛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荣芳子于2018年12月18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芳子因错列被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芳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芳子负担。
审判长 谢国强
审判员 柴国军
审判员 任亚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琰杰
书记员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