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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82行初15号

原告荣芳子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荣芳子;新绛县人民政府;荣引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882行初15号

原告:荣芳子,女,新绛县人。

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解芳,该县县长。

第三人:荣引水,男,新绛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荣芳子于2018年12月18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芳子因错列被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芳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芳子负担。

审判长  谢国强

审判员  柴国军

审判员  任亚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琰杰

书记员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