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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民初3510号

刘吉新、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吉新;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523民初3510号

原告:刘吉新,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杜郎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吉新与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吉新及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油款423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车辆一直在原告处加油,油款一直未付。2018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油款423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开始说过几天给,后来以股东内部账目不清为由拒绝付款。

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刘立敏,2018年7月份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是任思朋。刘立敏不清楚是否欠原告油款,因工作忙收到起诉状后也一直未向任思朋核实有关情况。欠条是任思朋出具的,原告应向任思朋索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任思朋、许志强、刘立敏是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曾在原告处加油,2018年6月3日,任思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刘吉新加油站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XXXXX.加油欠款42340元整1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叁佰肆拾圆整单位: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经手人:XXX2018年6月3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欠原告油款42340元有欠条为证,应当偿还。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吉新油款42340元及利息(利息以42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茌平县信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