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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91执965号之一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汾市联拓商贸有限公司、张加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联拓商贸有限公司;张加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91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联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加贺,男。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联拓商贸有限公司、张加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5917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本院以(2018)鲁0691执9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加贺、临汾市联拓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18元,但经本院多次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加贺名下有车辆一辆,上述车辆经本院查找,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