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81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骆店镇三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礼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杰与被执行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