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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5执613号

曾庆华、巫文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曾庆华;巫文辉;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华,女,1975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巫文辉,男,1973年9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丁萍,女,1979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曾庆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2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巫文辉、丁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825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智远

审判员  陈庆荣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