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华,女,1975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巫文辉,男,1973年9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丁萍,女,1979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曾庆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2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巫文辉、丁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825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智远
审判员 陈庆荣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