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孙丁平,男,195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大安街**。
法定代表人:邹良河,经理。
被执行人:邹良河,男,1983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莘县/div> 本院在执行孙丁平与邹良河、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鲁152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公安车辆管理、不动产管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执14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方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振朝